1967年,英國護士桑德絲(Dame Cicely Saunders)與團隊設立的「Hospice」醫院,照護癌症末期的病人。這是第一間以醫療團隊合作方式,為癌末病人提供安寧療護服務,也是安寧緩和的起點。
安寧療護的定義
2002年世界衛生組織(WHO)定義:「安寧療護是為面對未期疾病的病患與其家屬提供的一種照顧模式,目標在藉由早期偵測與周全的評估、治療疼痛以及其他身、心、靈的狀況,達到預防及舒緩痛苦,以期獲得生活品質提昇之目標」。
常見的方式主要以疼痛控制,緩減身體上因病症引發的不適的症狀,並為病人及其家屬舒緩心理、社會、心靈層面等問題。以「尊重生命」的哲學態度,在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有效提供治癒方式的現況中,陪伴病人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,並協助家屬面對未來的生活。
台灣現行的安寧療護
衛福部自1996年起推動,並在2000年立法通過「安寧療護條例」;2015年立法通過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成為亞洲第1個完成自然死法案及病人自主權利立法之國家。
服務方式
由一組醫療團隊,成員包含醫師、護理師、社工師、營養師等等,為病患與家屬提供「五全照護」:
- 全人:提供病患身、心、靈全面的照顧
- 全隊:專業的醫療團隊,照顧病患和家屬的身、心、靈需求
- 全程:從一接觸開始到病患往生以後
- 全家:以病患和家屬為照顧中心
- 全社區:落實「去機構化」的照顧,完成大部分病人「落葉歸根」的心願
服務對象
台灣安寧療護服務的對象,早期以「癌症末期」及「漸凍人」為主。2009年9月起,新增八類疾病病患:
- 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(即失智症)
- 其他大腦變質
- 心臟衰竭
- 慢性氣道阻塞
- 肺部其他疾病
-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
- 急性腎衰竭
- 慢性腎衰竭。
與安樂死的不同
世界衛生組織對「健康」的定義:「身體和心理等一切皆處於完滿狀態」
當病人因重大疾病,身體處於極大痛苦,進而影響心理,引發負面影響,無求生意志,使身體與心理同時無法處於『健康』的狀態,選擇以「安樂死」的方式,透過「加工」提早結束病人生命。(台灣尚未合法安樂死)
安寧療護是為未期病人提供緩解病痛的藥物或服務,同時舒緩心理的情緒,提升生活品質,面對「自然死」的來到。
安寧療護與放棄急救
只要是未生病,或是生病的病程未達到末期的階段,醫生都有醫療與急救的義務。簽立安寧療護意願書,並不是代表任何疾病都放棄急救。
結語
安寧療護並非因為無法治療而放棄生命,而是在生命結束前,仍能有生活品質,有尊嚴走完生命旅程。衛福部常務次長石崇良日前提到,台灣安寧療護已施行20年,未來將整合在宅醫療、長照機構、診所,以提升「在宅安寧服務」、「居家安寧服務」的品質,讓病人完成在家善終的心願。